U23男足亚洲杯:中国国奥队首战0:1不敌日本队
根据1932年《行政诉讼法》第1条的规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官署违法处分致损害其权利……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对于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而言,维护稳定的政策目标被化简为地区群体性事件数量或非正常上访数量等指标,并能够动用地方财政资源或行政权力,以更具适应性和策略性的处置方式实现稳控目标。本文从基层信访工作切入,通过对基层政府和上访者话语和认知中的法治概念的分析,揭示出二者之间在立场与行动上对立的同时,也同样存在话语上的冲突,集中体现在他们对于法治概念的不同理解。
对于基层政府而言,识别一项合法权利的标准在于是否具备明确的法律或政策支持,这与上访者观念中宽泛的法治定义形成鲜明差异。[16] 可以发现,对于同样的事实,上访者与基层政府、信访部门的理解却并不相同。为证明这一点,他们列举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文件),以及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联合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革民办教师若干问题的意见》。【注释】 [本文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当代中国基层信访治理研究(63172057)的研究成果。对组织、煽动、策划跨县区大规模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无理缠访闹访和非法集资上访,围堵机关,扰乱办公秩序,蓄意制造影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训诫。
在许多上访者的观念中,政府的形象既是整体的,也是分化的。与此相应,各地基层政府在信访工作实践中,也逐步顺应国家对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导向,即积极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逐级表达诉求,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在之后的两个重要判决中,最高法院通过解释APA的规定,正式确立了推定可审查原则。
对此三点理由,仍有值得争辩之处。在19世纪,面对新兴涌现的裁量,司法将救济大门紧闭,推定行政裁量不具有可审查性。[23]但是,雅培实验室案只是提出了推定可审查原则。若国会立法有限制行政机关执行裁量的意图,并提供了有意义的标准(meaningful standard),则存在可适用的法律,法院可据此要求行政机关遵从法律,反之则属于行政依法自由裁量范畴。
本案确立了行政裁量推定不可审查原则,该原则统治长达75年。[31]争议焦点在于:管理局的不执法决定是否具有可审查性?上诉法院支持审查,但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奥弗顿公园案的先例在此并不适用,因为该案只涉及行政机关积极的批准行为,并不涉及其消极地拒绝执法。
[36]470 U.S. 821(1985) at 834. [37]钱尼案的出现可能并非突然。第二,发展后期,推定可审查原则的例外情况是无法可依,而局部的推定不可审查原则的例外是有法可依,此处的法均指向国会立法。而在司法审查最为活跃的美国,该问题一直处于争鸣之中,与我国形成鲜明反差。[46]那末,法院如何辨明行政裁量是否具有可审查性?联邦法院认为:法院应求助于法律,辨明国会是否提供了可适用的法律。
随着对裁量认识的逐渐深入,以及权利救济的必要性凸显,司法逐渐转变态度,对推定不可审查原则不再坚持,彼时进入了无推定原则的徘徊期。因此,实用主义考虑的方法是对多种利益进行评估,通过判断是否存在令人信服的(compelling)理由,决定启动或不启动司法审查。如在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案(Natural Resources Defense Council, Inc. v. SEC),[44]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在分析是否存在可适用的法律时,就评估了三个实用主义因素—通过司法监督而保障原告利益的需求度。此命令遭牛奶生产者反对。
19世纪以来,裁量的可审查性问题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不断演进,伴随着的理论争议也从未停止。此论证逻辑与钱尼案中论证邓禄普案具有可审查性如出一辙—通过立法语言论证该案存在可适用的法律(law to apply)。
[27] 三、推定可审查原则的强化与撕裂 (一)推定可审查原则的强化 在邓禄普诉贝克斯基案(Dunlop v. Bachowski)中,[28]劳动部长认为不提起民事诉讼的决定属于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行为,不应受审查。[38]See CassR. Sunstein, Reviewing Agency Inaction After Heckler v. Chaney , 52 U. Chi. L. Rev. 653(1985),pp.676-83. [39]757 F.2d 354(D.C. Cir 1985). [40]812 F.2d 1 (1987). [41]5 U.S.C.§553(e). [42]5 U.S.C.§555(e). [43]470 U.S. 821(1985) at 834. [44]606 F.2d 1031,(D.C. Cir.1979). [45]606 F.2d 1031,(D.C. Cir.1979) at 1044. [46]470 U.S. 821(1985) at 834. [47]470 U.S. 821(1985) at 834-35. [48]Werner, Sharon, The Impact of Heckler v. Chaney on Judicial Review of Agency Decision, 86 Colum. L.Rev. 1247 (1986), p.1257. [49]参见[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美国行政法的重构》,沈岿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67-68页。
如马保护协会诉朗格案(American Horse Protection Assn,Inc. v. Lyng),[40]农业部长拒绝启动立法程序。[35]钱尼案法院的论证逻辑引起了很大争议,有学者认为尽管联邦法院一再确认钱尼案属于精神裁量,但法院可能将精神裁量和APA第701(a)(2)规定的无拘束的裁量(由立法原则规定)弄错了。如果任由司法将行政裁量消耗殆尽,将导致行政无所作为。农业部长在大波士顿地区命令牛奶生产者按固定的最低价格收费,再按规定公式向合作社提供部分款项。二是法院对于行政裁量权产生了更深认识,这和新政以来大量规制机关获得广泛裁量权限有关。有的文献甚至完全忽视前者,迳直将裁量的司法审查问题等同于审查强度问题。
[48]第三,若将实用主义考虑归入司法审查强度之中,司法的尊让程度可依行政资源、权利的重要性等因素在个案中调整。第三部分将以撕裂了推定可审查原则的赫克勒诉钱尼案(Heckler v. Chaney)[5]为核心,分析该案的司法逻辑及其所带来的效应。
二、推定可审查原则的确立 (一)推定不可审查原则的出现 美国建国之初,最高法院推定行政裁量不受司法审查。二者如何协调?法院指出:邓禄普案所适用的立法明确规定了劳动部长应当提起诉讼的情形,为起诉权的行使提供了明确指引,并无裁量空间。
第二,保护私人权利的规范和保护公共权利的立法有所不同。[50]从中可窥见,美国裁量可审查性原则的变迁深受美国社会变革的影响。
(1)雅培实验室诉加德纳案(Abbott Laboratories v. Gardner)。因此,钱尼案的影响不局限于拒绝执行行为,法院若认为案件所涉的行政不作为具有可审查性,或需将其与钱尼案相区别,或者认定案情存在钱尼案所设之例外。Cass R. Sunstein, Reviewing Agency Inaction After Heckler v. Chaney , 52 U. Chi. L. Rev. 653 (1985), pp.660-61。这一观点肇始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
[32]470 U.S. 821(1985) at 831. [33]马歇尔大法官在反对意见中质疑了将行政执行决定类比为公诉自由裁量权的观点,其认为,公诉决定关注的是过去行为,而行政执行决定则经常试图阻止对所有个人的未来伤害,进而,行政执行决定中所包含的利益更加集中,且更加急迫。但第701(a)(2)规定:法律排除司法审查的行为(statues preclude judicial review)和法律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行为(agencyaction is committed to agency discretion by law)免受司法审查。
第二,与积极行为不同,不采取措施的行政机关通常不会干预个人自由和财产,因而不会侵害司法所需保护的领域。[2]关于可审查性的专题论文不多,往往只在论述审查强度时附带提及。
在马丁诉莫特案(Martin v. Mott)中,[8]最高法院提出:裁量是否被滥用并不存在答案,因为没有不可滥用的权力。[4]石佑启:《论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同时,根据有学者提出,无法可依标准自身难以操作。一旦越出法定空间,就构成裁量的滥用,那么法院是否应当干预?马歇尔并没有回答。这应当由国会作出决定。[34]马歇尔大法官不赞同此推定,提出了构建如下的法律制度(legal regime):第一,行政机关拒绝采取行动时应当说明理由。
[28]421 U.S. 560(1975). [29]421 U.S. 560(1975) at 567. [30]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巡回法院提出了三点可审查性理由:第一,起诉裁量限于刑事诉讼程序之中,而并不能扩展到民事诉讼程序。第三,不执法决定与检察官的不起诉决定类似。
在判断案件可审查性时应考虑何种因素?钱尼案审理法院打破传统方法,在判决中明确提出,在考虑该案是否可受司法审查时,其没有采用实用主义考虑(pragmatic considerations)。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欲借美国经验之石,为我国研究提供知识资源。
两种情形刚好相反:对于拒绝执法,法院应推定不存在司法审查。根据瑟古德•马歇尔大法官所撰写的多数意见,可归纳出行政行为排除司法审查的判断路径:每一行政行为都推定为具有可审查性,但有两类行政行为例外。